潍坊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执244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月10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潍坊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以***街以南南苑小区7号楼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3707053130196267。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奎劳人仲案字(2019)第417号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东风大街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8164〉。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