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致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致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英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7民初4734号





原告:上海致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司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英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薛镇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致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英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以被告已经支付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致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8元,减半收取2,364元,由原告上海致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蒋 慧






书 记 员


朱 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