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3民初16844号
原告上海致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司鹏飞,总经理。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贺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致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致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1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