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民终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水电(闸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政县水务局,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
负责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湖南省水电(闸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水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政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政县人民法院(2021)甘2925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和政县人民法院(2021)甘2925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和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水电(闸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5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