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30民初95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告:湖南省水电(闸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222号御邦国际广场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802175M。
法定代表人:曾龙祥。
被告:颜小兰,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水电(闸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小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叶发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丽玲
书 记 员 于 洋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