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华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如、浙江九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绍诸商初字第1625号
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长潭街村毛宅坂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59437429-5
法定代表人:扈进京,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寅、侯金烨,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长江,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九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镇市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7652572-3
法定代表人:陈斌,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长江,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如、浙江九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云建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如、浙江九华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如、浙江九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如、浙江九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