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16937号
原告:浙江九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210号运昇大厦16楼东。
法定代表人:陈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铁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直埠镇桌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诸暨市直埠镇桌山村。
法定代表人:汤陈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九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直埠镇桌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九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九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九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九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婧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