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华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九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陈宅镇东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执295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王家井镇市南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576525723。

法定代表人:陈斌。

被执行人:诸暨市***东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东蔡村,组织机构代码:794367487。

法定代表人:张天明。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市***东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诸暨市***东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支付工程款247549.4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506.5元,执行费3650.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诸暨市***东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传票,要求诸暨市***东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诸暨市***东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鉴于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得存款83563.91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681执29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铁军

审 判 员  周 超

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