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280号
原告:温州久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温州大道829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9A98U48。
法定代表人:郑世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紫叶,女,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浙江九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210号运昇大厦16楼东。
法定代表人:陈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久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2日以与被告在诉讼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久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190.50元,由原告温州久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文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