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383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花都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区东方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周克俊。
被执行人河南飞之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8号金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辰辉。
关于河南花都柜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飞之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豫0103民初1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飞之克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2、2021年4月23日、6月14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信息、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6月2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对申请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38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郭付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邢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