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1执243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382909,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聪园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镇海区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与***(2017)浙0211执243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1民初735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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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