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391民初1045号
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2.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鸼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