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终5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C12楼101、103室。
法定代表人:赵庆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彬,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米顿罗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富路879号1栋。
法定代表人:印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津晶,男,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米顿罗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顿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米顿罗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持利穗公司的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米顿罗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米顿罗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错误。米顿罗公司所供的成套计量泵,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包括噪音异常、电机屡次发送错误、电机扭矩不足而带不动泵运转、泵体漏油、泵体精度不达标、泵头内表面抛光等级不达标。一审中,利穗公司分别就上述问题向法庭提供证据及鉴定申请,但是一审法院未经详查即认定该些证据不足以证明米顿罗公司所供成套计量泵存在质量问题。二、现成套计量泵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利穗公司已通过初步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对于存在的哪些质量问题,已经明晰,但因双方各执一词,无法明确判断,因此需要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米顿罗公司辩称,一、米顿罗公司提供的是标准泵,有明确的技术参数。而利穗公司提供给最终用户的泵系自行加装的管路,利穗公司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对米顿罗没有约束力。二、利穗公司的测试报告也证明米顿罗公司提供的计量泵质量合格。三、根据利穗公司接受货物并向最终用户提供整体系统设备的情况,反映计量泵质量合格。
米顿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利穗公司给付米顿罗公司剩余货款合计647543.39元;2.判令利穗公司向米顿罗公司偿付以126043.39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5215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上利息损失均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3.判令利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利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利穗公司和米顿罗公司签订的编号为LS1H170523的《合同》;2.判令米顿罗公司返还利穗公司已支付的货款54018.61元;3.判令米顿罗公司向利穗公司赔偿因质量不合格导致的维修费、采购外协费、调试验收的住宿费及餐费、员工差旅费、误工费合计130140.16元;4.判令米顿罗公司向利穗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1万元(以上述第1、2项起诉金额总和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5.判令米顿罗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米顿罗公司(卖方)与利穗公司于2017年5月9日、2017年5月23日签订合同号为LS1H170509、LS1H170523的合同两份,约定由米顿罗公司向利穗公司销售确定型号、要求的计量泵,货款含税总价分别为745000元、180062元,运费由卖方承担,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预付款后12周内上海出厂。关于付款条件,双方约定,在合同双方签字后一周内,付合同款的30%作为预付款作为合同预付款,货票齐全后60天内付清70%的尾款。
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合同标的”第2项均约定,卖方不承担任何由买方提供错误技术参数或技术要求导致的产品失效和/或产品无法正常运作给买方和/或任何第三方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买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对卖方不具约束力;第四条“产品交付”第3条约定,卖方提供的产品数量、型号在买方开箱验收时发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采取纠正措施,卖方承诺在7个工作日内对买方提出的数量、型号不符做出调查,一经查实立即采取补发或更换的补救措施。第五条“担保责任”约定,卖方的产品担保责任遵循《米顿罗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产品担保条款》(附件三)。
合同附件三《米顿罗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产品担保条款》约定,米顿罗公司对其出厂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由于制造工艺或选用材料引起的缺陷提供免费保修。与泵一起提供的、标有其他厂家铭牌的附件、选件或配套设备(包括)马达由各生产厂家提供保修;标有米顿罗公司或未标任何铭牌的附件、选件或配套设备(包括马达)由米顿罗公司保修一年。保修日期从出厂之日开始,由米顿罗公司明确定义为易损件的部件(如膜片、进出口阀、油封、泵壳、垫片、刮板等)不在保修范围内。在保修期内,米顿罗公司对经过检查确认为属于保修范围的产品或部件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
“合同编号LS1H70509最终报价及供货清单”载明货物为6台不同型号的计量泵,名称为三头泵,并对6台计量泵的型号与技术参数等进行了具体描述,每台设备金额分别为155104元、135713元、135713元、89664元、135383元、93423元,合计745000元。“合同编号LS1H70523最终报价及供货清单”载明货物为同型号的计量泵2台,名称为三头泵,并对2台计量泵的型号与技术参数等进行了具体描述,单价90031元,合计180062元。上述8台计量泵的技术参数包括额定流量、冲程速度、流量调节方式,以及包括泵头和进出口过流材质、入出口连接、过流部件内部抛光、进出口接头、整体底座等特殊要求。
合同签订后,米顿罗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7日、8月31日、9月7日向利穗公司分次交付了上述8台设备,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三份,金额分别为180061.99元、183087元、561913元。双方当事人确认,利穗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支付30%货款作为预付款,剩余尾款647543.39元尚未支付。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在于米顿罗公司所供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利穗公司就货物的质量问题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退货电子邮件及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证明利穗公司已将90031元的设备按照米顿罗公司提供的地址退回米顿罗公司的事实。证据2.米顿罗公司设备质量问题说明可视化图,证明米顿罗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证据3.针对编号LS1H170509合同的邮件,证明可视化图中的电机带不动泵的问题。证据4.针对编号LS1H170509合同的照片一组,证明合同要求的是防爆电机,但是到货的是非防爆,上面具有防爆标识EX,这也是米顿罗公司提供的设备中的一台。如果是防爆型的就有“隔爆型”三个字在铭牌上,如果没有这三个字就是非防爆型。证据5.照片一组,证明合同要求设备指定颜色是白色,但是到货为红色,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证据6.照片、邮件和微信往来一组,证明米顿罗公司提供的泵存在漏油问题。证据7.2017年10月18日电子邮件(含照片),是利穗公司的陈学娣发给米顿罗公司顾捷、李明的,同时发给了利穗公司的采购和质量部,证明了膜片在来料时已经变形,利穗公司要求米顿罗公司尽快拆开并检查,进行更换处理。证据8.照片一组,证明泵的控制精度达不到1%,误差在5%以上,导致液体流量达不到要求精度。同时存在泵漏油问题、膜片不平整、抛光等级无法达到技术合同约定的RA小于0.4等问题。证据9.验收测试报告两份及邮件,证明报告中载明了米顿罗公司提供的泵不符合验收条件,邮件中质量部验收不合格后将结果告知了利穗公司负责该合同的陈学娣。证据10.泵质量问题说明函及邮件,证明利穗公司将存在的质量问题的泵,通过邮件形式告知米顿罗公司,要求处理。证据11.会议纪要及邮件,证明双方就合同尾款和质量问题进行了谈判,后利穗公司将会议纪要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给米顿罗公司。证据12.图纸、邮件、验收报告,证明图纸上约定的是出口点为208毫米,但是验收报告实际检测结果为205毫米,验收不合格。证据13.合同编号为LS1H170523的最终报价单及供货清单、照片、邮件、微信记录、验收报告,证明米顿罗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下列问题:工作压力不符合供货清单第一条达到20BAR的技术约定;过流部件内部抛光粗糙度大于0.4,不符合技术约定的Z(3)条,验收不合格;喷漆表面粗糙,颜色不均,挂漆,不符合喷漆约定中喷漆光滑平整约定;精度不符合双方约定的1%。证据14.关于漏油、膜片变形、单向阀及表面毛刺的微信、邮件和照片,证明货物存在基本的质量问题。证据15.2017年8、9、10月的双方往来邮件,证明利穗公司就上述质量问题向米顿罗公司反馈,并要求处理,但是未能处理解决,其中2017年9月13日的邮件,涵盖了2017年8月28日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内容,在2017年9月6日的邮件中,利穗公司的陈学娣发给米顿罗公司的李明,要求对来料不良及确实文件的事情作回复。证据16.利穗公司和客户苏州盛迪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合同,证明如利穗公司逾期不交货,将面临高额违约金,所以利穗公司无奈只能将货物先交付。证据17.2017年11月3日,陈学娣发给李明的邮件,证明当时电话沟通是到利穗公司现场,而不是到最终用户现场。证据18.外协联络处理单6张及维修发票3张,金额合计39800元;餐费及住宿费统计报、发票,证明验收调试及维修产生的住所费、餐费为4821元;差旅费统计表、出差申请单、差旅费报销单,证明因为质量不合格产生的员工差旅费35264.1元;员工出差工资统计表、劳动合同、税收完税证明,证明因米顿罗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利穗公司为此支出相应费用。
米顿罗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于退货电子邮件及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首先,利穗公司提供的邮件是不完整的邮件,根据米顿罗公司提供的邮件米顿罗公司是不同意退货的,只是为了避免货物再次由米顿罗公司退回利穗公司处发生意外,才暂时保管货物,并且利穗公司单方快递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该快递内货物的具体规格和价格。退货并非是由顾捷签收的,而是仓库保管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收的,并不能证明我方同意退货。2.对于米顿罗公司设备质量问题说明可视化图以及问题汇总,是利穗公司单方面整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不予确认。3.对邮件真实性、发送邮件的双方人员身份、邮件内容予以确认,但这不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客观证据,而且利穗公司没有将双方后续往来邮件提供,关于11月3日邮件中所付的测试记录是泵连接到利穗公司系统之后,由利穗公司单方面所做的测试记录,无法证明测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也不能证明与米顿罗公司提供的泵有关。4.对照片真实性无法确认,也无法确认和本案的关联性。而且关于防爆一般有两种形式,隔爆型和本安型两种,按照IEC标准是需要铭牌上有防爆标识,因此需要查看铭牌上是否有相应的标识,来确认符合哪种防爆要求。5.对设备照片无法确认该设备是米顿罗公司提供的。6.对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份邮件不是漏油的客观证据,照片无法核实,并且米顿罗公司提供的是裸泵,而利穗公司提供给客户的是加装了设备的成套系统,米顿罗公司售后工程师到现场后发现是由于利穗公司自行安装的管路过细过长,加液器的和泵的中心点没有匹配(加液器的液位低于了泵的中心点),造成液管里有空气,从而影响了泵的使用。关于微信记录,没有米顿罗公司的参与,所以与米顿罗公司无关。7.对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膜片的表面有油,说明已经是使用过的,并不是来料时膜片已经变形;膜片变形是由于利穗公司的系统管路过细过长导致的;合同约定膜片本身就是易损件,不在保修范围之内,但是米顿罗公司已经多次免费为其更换;该邮件无法判断涉及的哪一个合同。8.对于照片,无法区分是涉及哪份合同项下的产品,关于漏油的照片无法确定是成套系统的哪个位置,更无法确定是泵的哪个位置;关于膜片变形,是对方的管路过细过长导致;关于抛光问题,从证据看只在苏州盛迪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合同出现,但合同约定内部抛光大面按照0.4,其他参照0.8,而本图所涉的问题在弯管处,属于其他0.8的部分,是符合精度的。9.对于第一份验收测试报告的真实性无法认可,该报告是利穗公司单方测试的,且这些证据的原件均是活页,没有装订在一起,米顿罗公司由理由怀疑利穗公司是进行了替换,第1页显示的产品序列号对应的是LS1H170523的合同;第6页规定验收测试应该在客户见证下完成,但是该测试是8月26日测试的,而米顿罗公司8月26日并没人在报告上签字;第8页显示的测试仪器是钢卷尺,对于精密仪器应该用红外线的一起测量,故测量方式有问题;第11页出口点1原来测量结果是206毫米,利穗公司涂改为205毫米,涂改痕迹很明显,如果是206毫米,是符合图纸的规范的;第21页,该页内容是报告的核心部分,根据这页显示的内容是功能测试,测试目的是泵能正常工作,测试的方法是运行泵的性能,这里所有的测试报告都是合格的,也证明了泵是能正常工作,符合测试的要求,是合格的产品;第22页,对于内容不认可,其次关于表面漆颜色不均匀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米顿罗公司是按照标准进行喷漆的。且该份报告在利穗公司第一次提交证据的时候,第2页和第24页是没有的,是后期补充提交的,利穗公司解释是当时漏复印了,这不符合客观事实,这两页都是活页,是利穗公司已经接受产品以后,在9月2日告知说最终用户要求这两页,所以将这两页通过快递形式寄给米顿罗公司要求帮忙签字的,该报告其他文件均没有给过米顿罗公司。关于第二份测试报告,仅是打印件,没有任何签名、印章,故真实性无法认可。邮件是利穗公司内部沟通邮件,对于米顿罗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从邮件内容来看,涉及的是8月26日苏州盛迪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货物,但是邮件中又没有提到关于间距尺寸的问题,由此印证了测试报告里尺寸被涂改。10.对邮件真实性无异议,防爆电机在对方发送该份邮件之前已经替换了,只是因为颜色不符,米顿罗公司认为颜色不符不影响机器的使用。11.对邮件和会议纪要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会议纪要只是记载了利穗公司的主张,米顿罗公司并未确认同意,且会议中没有提到泵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只是提到更换电机和喷漆。12.对邮件和图纸真实性无异议,在图纸第一页的右下方表格里长度在30-315,允许的误差是+-2,而图纸上的间距是208,因此,206至210都是在允许的范围内,并且对方的测试方法是使用钢卷尺,测试方法草率。13.对报价及供货清单真实性无异议,清单中并没有关于精度的要求。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记录表明货物已经在客户现场交付客户使用;报价单和邮件、照片与本案无关,并非双方最终达成的合意。14.漏油及膜片变形,不是米顿罗公司产品质量导致的。单向阀是利穗公司自行拆装后未装好,对于表明毛刺问题,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15.2017年9月4日的邮件是利穗公司内部沟通邮件,对米顿罗公司不具有约束力。该份邮件未提到泵间距尺寸的问题,邮件中提到的抛光粗糙度所涉及的是弯管,也就是转角的地方,转角的标准应当适用0.8。对于9月13日的邮件,利穗公司没有提供具体收件人、发件人以及发件时间。对于2017年10月23日的邮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出现的相关问题,都是利穗公司整个系统问题,并非泵的问题。16.对利穗公司和客户苏州盛迪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米顿罗公司不清楚利穗公司与第三人之间互通的具体内容,利穗公司未向米顿罗公司披露过该份合同。米顿罗提供的仅仅是裸泵,利穗提供给其最终用户的是其加装了压力传感器、流量器、泵入口单元阀、连接软管、管路这些设备的整体的系统。而整体系统在现场压力不够也是因为利穗自行安装的软管过细过长,利穗公司将泵将整个设备起运到最终用户处时,最终用户在现场确认设备合格,可以推定整体设备在运到最终客户时已经验收合格。利穗公司提出的损失,都是进行测试维修的费用,与米顿罗公司无关。17.对2017年11月3日邮件真实性无异议,因为产品已经在最终用户现场,所以米顿罗公司提出到最终用户现场测试是合理的,这份邮件恰恰反映了利穗公司不予配合。18.对外协联络处理单、维修发票真实性无法确认,无法确认损失的发生,也与米顿罗公司无关;关于餐费及住宿费发票涉及到常州客户,不予质证,利穗公司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并且发生地都是在苏州吴中区;对于差旅费统计表、出差申请单、差旅费报销单,是利穗公司单方打印件,真实性不予确认,与米顿罗公司没有关联;关于税收完税证明真实性认可,员工出差工资统计表、劳动合同真实性无法认可,但本案都没有关联。
米顿罗公司针对利穗公司的退货情况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2018年4月12日至4月16日关于所谓退款联络的邮件一组及附件照片,证明米顿罗公司从未同意退货,该货物系在本案诉讼进行后利穗公司单方委托快递送至米顿罗公司处,目前该物品仍原封不动暂存仓库,米顿罗公司已告知利穗公司予以取回,以免发生任何问题。证据2.2017年10月26日,米顿罗公司发给利穗公司的邮件,邮件的主题是米顿罗公司泵出现的故障及分析,在该邮件中提到膜片属于易损件,米顿罗公司已免费给了利穗公司多套膜片,油不属质保范围,且油的消耗也不是泵的问题,米顿罗公司提到技术部要到利穗公司的客户现场去查找原因,但是利穗公司的客户称不用去了,证明米顿罗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证据3.2017年11月3日米顿罗公司回复利穗公司关于质量说明函的邮件,证明到常州客户现场去测试泵,如果最终用户现场不能测试,请利穗公司把泵发到米顿罗公司工厂测试,但是利穗公司不予配合。证据4.2017年11月8日关于不能出现的故障及分析的回复邮件,证明米顿罗公司仅提供裸泵给利穗公司,米顿罗公司明确回复,泵接上利穗公司的变频器后就出现不正常的情况。因此要求利穗公司将泵电机及利穗公司的变频器返回米顿罗公工厂进行测试并与米顿罗公司变频器作对比试验,要求利穗公司派人见证,但是利穗公司不同意。11月8日,米顿罗公司再次要求将泵返回工厂进行测试,但利穗公司未予回复。证据5.照片,证明米顿罗公司提供给利穗公司的是裸泵,利穗公司提供给客户的系其自行设计,并加装了管路及分配器变频器等其他众多设备的成套设备,成套设备的撬装系利穗公司自行完成,与裸泵相连接的管路及分配器均系利穗公司自行设计配置安装,该管路及分配器的流入均过细,液位的高度也不符合规范,因此设备在其最终客户处出现的问题,与米顿罗公司没有关联。
利穗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邮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米顿罗公司在邮件中已经确认同意收货,米顿罗公司一直对维修没有明确的态度和行动,通过变频器的进行测试,不能排除泵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对照片真实性无法确认,米顿罗公司提供的涉案设备是一个整体不能通过检测来排除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沟通邮件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经核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邮件内容如下:2017年10月18日,利穗公司员工陈学娣向米顿罗公司员工顾捷、李明发送邮件,称采购的3L泵头来料时膜片已经变形,要求米顿罗公司安排售后人员至现场拆开检查,采取更换处理。
2017年10月24日,利穗公司员工余鹏程向米顿罗公司员工何顺章发送邮件,称只讨论0.75KW的泵头问题,0.55KW的泵一直都无问题,0.75KW泵负载明显出现了不均衡现象。同日,何顺章回复邮件“本周五下午,我们服务工程师和技术专家将去客户现场”。
2017年10月25日,利穗公司员工向米顿罗公司员工发送邮件,称“客户反馈的补充润滑油、电机油漆等问题,请帮忙先给出具体解决方案”。
2017年10月26日,米顿罗公司员工何顺章向利穗公司员工余鹏程发送邮件,答复:1.补充六套膜片,我们服务工程师去现场服务时免费给了多套膜片,因膜片是易损件,不属质保范围,如需要请下订单购买。2.补充3桶,我们服务工程师去你们现场已不下五六次,但都不是我们泵的问题,这是你们设备常规检修和维护所需要的油,不属质保范围。3.电机颜色不正确,请将电机返厂,我们重新喷漆。4.终端客户现场服务,原定技术专家和服务工程师明天下午去客户现场,但昨天你们说用户现场不用去。
2017年10月27日,利穗公司员工陈学娣向米顿罗公司员工李明发送邮件,就采购的计量泵出现的问题,出具说明函一份,内容为:1.我司常州客户处:因为膜片破裂、漏油等问题,将系统发回我司返修。2.我司苏州客户处:因为单向阀装反及工作开启不正常,隔膜工作也不正常,泵头与油箱接合处漏油、回油管接头处漏油。3.我司山东客户处:电机选型功率不够,膜片和单向阀工作不正常,来料时膜片变形、油漆表面粗糙,喷漆颜色不均挂漆及掉漆、过流部件(弯管)内部抛光粗糙度>0.4、压力表支撑架表面未做抛光处理、弯管表面撞伤、5、6根进出液口焊接疤太大、相关资质文件不符合要求,防爆电机订错,延后至10月23日才收到货后颜色与我司要求不符。另在邮件中称,贵司错订刚补货过来的防爆电机外表面漆颜色不对问题,我司已请其他厂商来现场处理。
2017年11月3日,利穗公司员工余鹏程向米顿罗公司员工何顺章发送邮件,称米顿罗公司提供的6台泵存在的问题,其中涉及防爆电机发错、颜色发错以及设备油漆、漏液、精度等有问题。米顿罗公司员工何顺章回复邮件称对于反馈的问题,内部讨论后给予答复。后米顿罗公司回复邮件称“1.周三我司技术专家以及售后人员去用户现场常州,请预留2-3小时单独测泵的时间。我司希望能从根源上找到原因及解决的方法。2.如果最终用户现场不能测试请把泵发到米顿罗工厂,工厂有测试台,具备测试条件,届时请贵司相关人员到我司工厂见证泵的运行、性能”。
2017年11月8日,米顿罗公司员工何顺章向利穗公司员工余鹏程发送邮件,称“经我们技术部对你们所定的泵MBH161-8MPBMDM4SESEST33C511Z电机选用进行数据核算,理论上0.5KW电机就可以,实际我们配了0.75KW的电机,因此电机功率是足够的。另外,我也从我们去你们现场服务的工程师得知电机在工频(50HZ)条件下,泵工作也是正常的,但接上你们的变频器,在频率40HZ-50HZ泵就工作不正常。为了查明故障的原因,我们建议将泵、电机和你们的变频器返回我们工厂进行测试,我们自己也有变频器,可以做一个对比试验,你们可以派人一起见证我们的测试。否则,即使我们派服务工程师去你们现场,也很难找到真正的故障所在”。利穗公司员工余鹏程向米顿罗公司员工黎明发送邮件,称“我不建议返回你们工厂,如果是变频器的原因,请带你们的变频器来我公司现场确认”。米顿罗公司发邮件称“我们现在需要确认的是泵、电机、变频器的问题,还是你们撬装的问题,如果把我们的泵和你们的撬连在一起,无法确定问题所在,所以我们希望你们把泵电机变频器一起发回工厂做测试。”
2017年11月29日,利穗公司员工余鹏程向米顿罗公司员工黎明发送邮件,称“公司新时代项目和盛迪亚所有泵出现漏油现象,请安排处理”。米顿罗公司员工李明回复“Henry,请帮忙协调,谢谢”。
2018年4月12中午12时6分,利穗公司员工陈学娣向米顿罗公司李明发送邮件,称有一台泵需要退回,要求告知详细的收件信息。13时15分,米顿罗公司员工李明回复邮件称其已经提出离职,相关事宜联系售后经理陈华,工作交接给了张睿。14时21分,利穗公司员工陈学娣向米顿罗公司员工张睿,要求尽快告知收件信息,需要安排一台泵头退回。2018年4月13日中午12时23分,米顿罗公司员工张睿回复邮件称,售后问题联系顾经理。13时13分,利穗公司员工陈学娣向米顿罗公司员工顾捷发送邮件,载明“顾经理,年前我们和李工当面交流过,有提及一台泵头退回的事情,现和您确认一下详细的退货信息和收件人,请尽快提供,谢谢”。14时23分,顾捷回复邮件“上海莘庄工业区申富路879号1栋,顾捷”。14时41分,顾捷再次回复邮件“目前此项目正在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经了解我公司没有任何人承诺目前退货行为,请不要把货发给我,如果李工答应过请拿出书面文件来,不然我将拒收。”2018年4月16日16时50分,米顿罗公司员工顾捷向利穗公司员工陈学娣发送邮件,称收到利穗公司单方快递来的箱子,因之前未同意退货,因此不接受利穗公司单方面退货行为,该物品将原封不动暂存于仓库,请利穗公司尽快将货物取回,以免发生任何问题。
利穗公司提供的产品照片无法确认所拍摄产品所产生问题是系涉案合同项下产品质量问题,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利穗公司提供的针对LS1H70523合同交付产品25页验收测试报告,装订方式为活页,验收内容包括技术图纸核对、外观尺寸核对、型号核对、文件信息核对、配件确认、运行环境核对、售后服务信息核对、功能测试、偏差处理与登记确认、总结与结论。其中第2页“签名字迹确认”与第24页“报告批准”上由生产方代表龚辉于2017年9月3日签名,该两页均没有产品验收情况的描述,而在其他记载有不符合验收要求“焊接口有偏移”、“漆的符合性确认”结论为“不合格”、“设备倒角无毛刺,光滑”确认结果为“不合格”、功能测试为合格,该设备不可以通过验证测试的的页面上均仅有利穗公司员工签名,而没有米顿罗公司代表确认,且报告上“出口点1(设计点)/出口点1(测试点),实际结果205mm”与“进出口管内部粗糙度≥0.4”的记载数据与符号在报告上均有涂改情况,故对于该份验收测试报告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利穗公司与其客户苏州盛迪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利穗公司向苏州盛迪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提供中压层析系统及中压等产品。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及附件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米顿罗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利穗公司亦确认收到合同约定的货物,利穗公司即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的义务。本案所涉合同总价款为925062元,双方当事人对于剩余款项647543.39元均无异议,一审法院按此确认。
对于利穗公司提出米顿罗公司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利穗公司提供了验收测试报告及往来邮件予以证明。验收测试报告的存在可证明利穗公司作为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了验收,但其所提供的验收测试报告形式为活页装订方式,存在问题的记载均未经米顿罗公司代表确认,且该测试报告多处存在涂改,功能测试为合格,在测试报告中并未记载“电机选型功率不够,膜片和单向阀工作不正常,来料时膜片变形”等利穗公司后期向米顿罗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且在验收测试出现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利穗公司接收货物,未在验收测试报告上记载整改事项并由米顿罗公司员工代表签字确认与常理不符。故不能依据该验收测试报告确认米顿罗公司交付产品经检验存在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视为涉案产品质量符合约定。利穗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向米顿罗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米顿罗公司相应诉请,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利穗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剩余货款,应向米顿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米顿罗公司相应利息损失主张,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利穗公司经检验并接收货物,其在米顿罗公司起诉后将1台泵退回米顿罗公司,从双方沟通邮件来看,并未经米顿罗公司同意,其反诉请求解除编号为LS1H170523的《合同》,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关于返还就该合同项下已支付货款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利穗公司拒付剩余货款的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利穗公司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在质量保证期间内的,可向米顿罗公司提出修理请求。但从收货检验后双方当事人沟通邮件来看,利穗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均系其客户在使用过程中所提出的质量问题,而利穗公司并非就米顿罗公司所供产品直接向其客户销售,米顿罗公司生产的泵为利穗公司组装的系统中的一个部件,其中关于电机颜色问题,米顿罗公司同意重新喷漆处理,利穗公司称已重新安排厂商处理,喷漆处理并非情况紧急之情形,故对于利穗公司自行安排第三人修理发生的费用,利穗公司主张米顿罗公司支付,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电机选型功率不够,膜片和单向阀工作不正常,来料时膜片变形”等情形,米顿罗公司因为利穗公司提供给其客户的是加装了其它设备的成套设备,基于测试条件的限制,要求利穗公司将泵发送到米顿罗公司工厂进行测试,并请利穗公司派人见证,但利穗公司未予配合,故不能确定利穗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成立,至于利穗公司提供的证据所证明其主张的维修费用、外协费、餐费及住宿费、差旅费及出差工资等损失均系其向第三方提供维护保养所产生,而利穗公司依据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不能确认其对米顿罗公司提出异议成立情况下,上述费用发生不应当由米顿罗公司承担,利穗公司相应费用及损失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利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米顿罗公司货款647543.3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6043.3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21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利穗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03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92元,合计12468元,由利穗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利穗公司以米顿罗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应当由利穗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利穗公司作为买受人首先应当及时履行检验义务,并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而根据利穗公司2017年8月28日向米顿罗公司发送的邮件内容,利穗公司在米顿罗公司交付案涉货物前已至米顿罗公司进行预验收,其中邮件虽显示利穗公司认为案涉货物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之后利穗公司仍陆续接受了米顿罗公司交付的全部货物并将其已用于下游客户,应视为利穗公司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因此,利穗公司再以其中一台电机颜色错误为由,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利穗公司诉讼中主张存在噪音异常、流速不稳定、泵体漏油、泵体精度不达标等问题,因米顿罗公司交付的泵为利穗公司组装系统中的部件,而利穗公司并无证据表明上述问题系米顿罗公司交付的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现利穗公司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表明存在根本性违约的质量问题,故利穗公司以此拒付剩余货款并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利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8元,由***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柏宏忠
审 判 员 孙鲁江
审 判 员 蒋毅颖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陆 庆
书 记 员 严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