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6045号
原告: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韩陵镇西大佛村韩陵大道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6N9A624。
法定代表人:宋钟鑫,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北段路西安阳市中原实业公司办公楼三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81786204A。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总经理。
原告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户月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甄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