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21民初1136-2号
原告:临泉县众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南街道办教育路与育才路交叉口西南角中泰锦城3号楼105号、20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NCN3T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安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社区金寨南路文峰中心38层3804-3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UD3373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燕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与金寨路交口文峰中心38层3804-3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5JE80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1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临泉县众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交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燕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泉县众成建材有限公司以该案双方正在调解为由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泉县众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泉县众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114元,共计2139元,由原告临泉县众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