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9民初1519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96858896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第三人:***,男,住浙江省衢州市。 第三人:***,男,住浙江省衢州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17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