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9民初1519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96858896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第三人:***,男,住浙江省衢州市。
第三人:***,男,住浙江省衢州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17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