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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3546号
原告:杭州云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Q9C9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美圣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355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5-8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云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案外自行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不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云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