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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和畅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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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02民初1303号



原告:绍兴市和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陶堰街道***横泾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越城区为民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5-8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和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已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合同签订地为衢州市柯城区,故本案应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已书面协议选择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