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240号
原告浙江方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方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方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