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7681号
原告:山东润特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崔长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白艳杰,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
原告山东润特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白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润特制冷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原告山东润特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撤回对被告***、白艳杰、***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润特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润特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艳杰、***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 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宪梅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