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9236号
原告:山东润特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崔长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物美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薛坤,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润特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物美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润特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物美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润特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润特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物美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 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宋宪梅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