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特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润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83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润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崔长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蕾,女,该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汇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义。
济南润特商贸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汇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鲁0102财保13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汇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4429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济南润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汇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44291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秋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雅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