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8300号
原告:济南润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崔长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蕾,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深圳市汇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义。
原告济南润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汇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润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润特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润特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计454元,由济南润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秋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雅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