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02执2604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润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理人崔某。
被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恒超市,住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李清斌。
被执行人:李清斌,男性,1991年7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济南润特商贸有限公司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恒超市、李清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恒超市、李清斌送达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1月1日、2019年2月2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恒超市、李清斌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恒超市、李清斌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1月1日、2019年2月2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恒超市、李清斌名下的房产,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日、2019年2月27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恒超市、李清斌名下的车辆,未发现其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将被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恒超市、李清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李清斌公积金进行了传统查控,无公积金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2月18日对被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恒超市、李清斌进行了人民银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27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济南润特商贸有限公司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广军
审判员 华 勇
审判员 张维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