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北京新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0428号
本院于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对原告***与被告***、北京新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1042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6民初104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十三行“预留10000元”补正为“预留4500元”。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辛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