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和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赣0111民初848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伦(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伦(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乙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