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郭某;玉溪某有限公司;尧某;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4民初2250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龙街街道万海社区大河口村七组,身份证号码:532423********。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都(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禄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教师安居小区B6栋402号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MA6NPTPX3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乾丰镇农化村,身份证号码:512323********。 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安路66号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50860697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数码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兴园路与智慧路交叉口昆明呈贡科技信息产业创新孵化中心A座14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URW18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玉溪禄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数码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