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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平实业有限公司;枣庄天耀淀粉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中兴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405民初3593号 原告:枣庄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马兰屯镇开发区广进路北段东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头(台儿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xxxxxxxxxxxx,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建平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建平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xxxxxxxxxxxx,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大吴镇建平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原告枣庄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江苏建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枣庄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枣庄某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江苏建平某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保全费330元,共计610元,由原告枣庄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