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405民初3593号
原告:枣庄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马兰屯镇开发区广进路北段东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头(台儿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xxxxxxxxxxxx,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建平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建平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xxxxxxxxxxxx,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大吴镇建平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原告枣庄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江苏建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枣庄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枣庄某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江苏建平某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保全费330元,共计610元,由原告枣庄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