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云0114行审84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xxxxxxxxxxxx。
负责人:叶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冯某,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呈贡区人社局)以被执行人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呈贡区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呈人社监理字〔2024〕68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按核定工资表先行清偿剩余986285.11元。申请执行人呈贡区人社局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呈人社监理字〔2024〕6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查明:江西某公司在昆明数码港国际软件园项目存在拖欠欠薪受害人75名工人工资共计1986285.11元的行为。2024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呈贡区人社局向被执行人江西某公司作出呈人社监令字〔2024〕18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被执行人江西某公司在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按工资表先行清偿115人共计1986285.11元工资,并将整改完成情况及相关支付凭证书面报送呈贡区人社局,该指令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西某公司逾期未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2024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呈贡区人社局作出呈人社监告字〔2024〕1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江西某公司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理:一、按核定工资表先行清偿75人共计1986285.11元的工资。二、工资支付直接责任仍归于直接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者,履行先行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其追偿或者抵扣工程款。并告知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告知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2024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呈贡区人社局作出呈人社监理字〔2024〕6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按核定工资表先行清偿75人共计1986285.11元的工资,并告知其提起诉讼及复议的权利。该处理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义务。2025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呈贡区人社局作出呈人社监催字〔2025〕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经查证,被催告人江西某公司剩余986285.11元未履行,要求江西某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定工资表先行清偿75人工资共计986285.11元。
申请执行人呈贡区人社局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投诉人相关材料;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送达材料;询问笔录(第一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送达材料;询问笔录(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三次);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材料、询问笔录(第四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和送达材料;行政处理决定书和送达材料;剩余工资表和支付凭证;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和送达材料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呈贡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证实被执行人江西某公司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呈贡区人社局在调查确认案件事实基础上,先后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被执行人的陈述申辩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送达行政相对人。综上,呈贡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执法程序无明显违法,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呈人社监理字〔2024〕68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按核定工资表先行清偿剩余986285.11元的工资。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