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3103号 原告:南昌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某某,该公司公司律师。 第三人: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昌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昌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34元,减半收取为16667元,由原告南昌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