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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某、江西某某公司荆州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002民初5441号 原告:张某,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大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某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某某公司荆州分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吕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诉被告***、江西某某公司荆州分公司、***、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2025年3月5日原告张某在法庭调查前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公司荆州分公司、***、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公司荆州分公司、***、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公司荆州分公司、***、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原告张某已预交21994元,退还张某21969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