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699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安路66号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