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某某医院、江苏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9民终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某某医院,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盐城市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电梯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4)苏0904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依约履行了维保、维修义务”“合同已履行完毕”,进而认为上诉人应当依约支付全部费用和返还履约保证金,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上诉人核减五次故障排除不及时1000元和门诊东扶梯保养费5439.2元,就是因为被上诉人没有恰当履行维保、维修义务。2.被上诉人没有及时更换五号楼、门诊楼、四号楼曳引轮、曳引绳。按照合同2.1约定,被上诉人有免费更换、检查、调整、润滑、清洁曳引轮的义务。按照合同2.4、2.7、2.10、12.3约定,被上诉人有按保养作业计划表进行清洁、润滑、调整的义务,每年一次的探伤检测义务,免费调换损坏的包含曳引轮在内零部件的义务。3.被上诉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2.7、2.13约定的四项检测义务和提交检测报告义务。4.履约保证金返还的条件是合同履行完备(验收合格)。被上诉人没有提供验收合格的证据。相反,盐城市盐菱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菱电梯安装公司)和被上诉人交接时,对曳引绳的质量状态提出了异议。二、一审法院对维修必要性、维修费用真实性、合理性方面证据的采信违反证据规则,事实认定违反生活常识。1.2023年6月16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出的不合格问题是否发生在被上诉人服务期限内。6月16日通知认为存在不合格项,要求停止使用。具体问题是,钢丝绳断丝断股、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被上诉人的服务期限截至2023年5月31日。被上诉人一审庭审中已经承认钢丝绳使用年限至少15年。由此可以看出,上述问题不可能在15日内形成。一审法院认为特种设备意见通知形成时间在合同终止之后,其逻辑就是上述问题可能形成于合同终止之后的15日内。该论断有违生活常识,也是对特种钢材质量的无视。2.对于原件不能取得的原因,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做出说明并提供了盖有公章的扫描件和转发的微信,一审法院应当核实。再者,即使没有原件,结合其他证据,也能够认定通知书及其内容的真实性。一方面,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人员刘某、吴某现场检验时,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也在场。另一方面,上诉人工作人员唐某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董某1的聊天记录显示,被上诉人知晓检测结果。3.一审法院认为《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能证明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尽到了相应的维保义务,是对被上诉人维保义务外延或范围的缩小。被上诉人有维修、保养和检测、协助申请年检以及提供报告和及时填写维保记录等义务。提供电梯检验报告,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协助履行了申请年检的义务,以及出具年检报告基准日时设备是合格的。被上诉人提供的报告是2022年8月份的,只能证明2022年8月份以前和当时是合格的,不能证明此后至2023年6月16日期间是合格的,也就不能证明此期间被上诉人履行了维保义务。合同已经履行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主张合同已履行方承担。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自己履行了维保义务,应当提供维保记录,证明上诉人已在维保记录上签字确认其按维护计划履行了维保事项。再者,钢丝绳断丝断股、公称直径减少是钢丝绳探伤检测的范畴,非肉眼可见,检测工具有其特殊性和专业性。4.关于维修金额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上诉人已提交了2023年7月14日转账支付凭证,交易摘要为电梯维修。维修费用也告知了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其没有提出异议。上诉人也提供了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报价单,报价为65736元。一审法院应当作出认定。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提供盐菱电梯安装公司的配件采购合同、货款支付凭证、发票等,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也违反了保守商业秘密规则。一审法院如对盐菱电梯安装公司报价的合理性存在怀疑,可以进行市场询价。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联合电梯工程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一、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谁主张谁举证,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虽然按照规定,法院有调查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调查的范围限于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关诉讼主体身份、诉讼程序中止、中断、终结等情形,而非上诉人所称的依职权全面审查。上诉人的主张不在法院调查范围之列。并且按照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被上诉人至今未见上诉人的相关申请。上诉人将自己的举证责任推给一审法院,依法不能成立。客观上,钢丝绳断丝断股是瞬间的事,只要电梯超重即可随时发生,何况逾期15日。上诉人在维保合同逾期后提出如此异议,即使有可能,也无法证明其是唯一的原因。举证责任在上诉人,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复印件的真假不谈,该通知书也无相关损害的照片佐证。特检院既然检查发现问题,要求整改为何不发“原件”?一审法院的质疑有理有据。事实上,被上诉人已按约全面履行了案涉维保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届满后上诉人发现案涉电梯的任何问题,均与被上诉人无关。二、上诉人以商业秘密为由推卸举证责任,于法无据。法律只规定涉商业秘密可申请是否进行公开审理,任何法律均未规定涉商业秘密可免除举证责任。上诉人系配件采购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持有并向一审法院提供有关配件采购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被上诉人多年来长期从事电梯安装、维保等相关业务,配件采购合同对于被上诉人而言并非商业秘密,上诉人以商业秘密等为由拒不提供,目的无非是隐瞒对其不利的客观事实。三、上诉人拒付差欠的合同价款违反诚信原则。被上诉人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虽存在瑕疵,但已按上诉人的要求予以完善,根本不存在上诉状中所称合同履行不及时、不全面的问题。案涉维保合同期满后,上诉人与本案利害关系人即电梯项目新的维保人盐菱电梯安装公司串通,以所谓被上诉人未能全面履约为由侵害被上诉人合同权益,满足现维保人的非法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以逾期的且不规范的特检院意见书复印件拒绝给付差欠的维保款,包括无争议的履约保证金,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联合电梯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某医院立即支付电梯维保服务费合计66419.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0596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554.68元,以66419.2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标准均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计算);2.某某医院立即返还联合电梯工程公司履约保证金22519元并承担延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6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医院承担。一审中,联合电梯工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某某医院立即支付电梯维保服务费合计59980元,并承担此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2.某某医院立即返还联合电梯工程公司履约保证金22519元;3.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5月1日,某某医院(甲方)与联合电梯工程公司(乙方)签订《盐城市某某医院电梯设备维保项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一份,约定:20台(按品牌、型号、层站等分为14类)电梯的服务期为24个月,服务费总价为201192元(其中第十四类品牌为巨人通力、型号为门诊楼扶手电梯、台数为2台、月价为208元/台、总价为9984元)、电梯年检费总价为24000元(600元/台/年),合同总价为225192元。一、驻场工作人员要求:……2.电梯发生困人故障,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20分钟内将被困人员救出,电梯常规故障维修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因维保不及时,造成停机或投诉的扣200元/次。3.维保方式为包工包料(主机配件要求为原厂配件),合同期内发生的所有配件更换、保养用料、人工费、年检等费用均由维保方承担。二、电梯设备维保的服务内容:1.机房内电梯主机减速器、曳引电动机、曳引轮、导向轮、编码器、控制柜内的印版及各种电器元件、限速器、变压器、紧急停靠屏和制动器等免费的更换、检查、调整、润滑和清洁。2.井道内支架、导轨、层门装置及预报灯、缓冲器、井道内开关、随行电缆和限速器张紧装置等部件免费的更换、检查、调整、润滑和清洁。3.电梯轿厢操纵箱及其内部印版、按钮及各种元件、整个轿门装置、轿厢和对重的导靴及油杯、平层感应装置、轿顶操纵厢及其内部元件等部件免费的更换、检查、调整、润滑和清洁。4.电梯曳引钢丝绳、补偿钢丝绳、补偿链,限速器钢丝绳的清洁、张力或长度调整,并根据年度检测结果免费及时调换。……7.每年对曳引钢丝绳作一次探伤检测,每年对整机作一次安全运行和运行质量检测,每二年进行一次舒适感运行曲线的检测,并在检测结束时向甲方提交检测报告。……9.提供全天候应急处理事务,并在接到甲方紧急保修通知后20分钟内响应并赶往现场。10.免费调换在服务期因保养不当而损坏的零部件。……12.代办电梯设备年检申报手续,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年检,年检费用包含在维保费用中。13.每年度综合性的运行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检查,并在检测结束时向甲方提交检测报告。14.电梯轿厢、机房、井道等部位的各部件的检查、调整、润滑剂和清洁。三、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225192元。……七、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交纳22519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验收合格)后5日内无息退还。……九、货款支付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且中标人进场维保后招标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预付款,服务期内每六个月支付合同价款的25%(第一次付款时扣回预付款),合同价款最终按每月实际服务的电梯数量*对应电梯的月单价。十、服务期限服务期限24个月,自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合同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就合同是否继续签进行协商。若本合同服务期满后,双方暂未及时续签《产品保养服务合同》,并且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保养服务的,甲方需书面函告乙方暂按原合同条款执行保养服务一个月,并以此作为本合同的延续执行期,直至新的《产品保养服务合同》生效。若延续执行期届满时双方仍未续签,则本合同终止,且甲方应在七日内按服务期内保养价格付清保养费。十一、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十二、双方责任乙方的责任:1.因没有实施保养或保养不当造成停梯及损失且在5个工作日未能恢复运行的,将免除该台设备的保养费。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保记录本上签字,每发生一次此类情况,甲方将进行拍照汇总并以正式函件形式交由乙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按照该台电梯年维保费的5%扣除维保费用,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因乙方维保期间电梯困人应及时响应按国家规定的30分钟内到场,如未能及时响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2.在提供服务时,当甲方保证提供实施服务条件的前提下,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3.严格按照附件一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并按照《产品保养年度作业计划表》所列的项目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保养工作。填写维保记录并由甲方负责人签字。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养方式,提供确保整机正常和安全的运行所需的符合相关标准合格的备品配件。5.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有效服务期内的电梯设备实施年检,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涉及乙方保养环节、部位的整改内容、项目及时提供免费整改。……十四、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保养费或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保养义务,违约方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总额的每天万分之二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该服务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同日,某某医院(甲方)与联合电梯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安全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对乙方的责任、乙方应遵守的作业规程、甲方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3年4月29日,某某医院(甲方)与联合电梯工程公司(乙方)签订《电梯维保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依据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特签订以下补充协议:一、现签订维保时间从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二、甲方与乙方约定延长期内的电梯维保服务费:人民币18000元,支付方式为本协议期满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三、本协议生效后除上述内容外,原合同其他所有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8月20日出具检验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设备使用地点为病房楼5#梯(5号楼东侧中)(单位内编号为05#)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及于2022年8月10日出具检验日期为2022年8月4日的该电梯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于2021年8月23日出具检验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设备使用地点为门诊楼(南)(单位内编号为02#)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及于2022年8月10日出具检验日期为2022年8月4日、设备使用地点为门诊楼(南)(单位内编号为17#)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于2022年3月30日出具检验日期为2022年3月22日、设备使用地点为健康东路43号内科楼(4号楼)(单位内编号为14#)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及于2022年8月10日出具检验日期为2022年8月4日的该电梯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一审另查明,2023年6月16日检验人员刘某、吴某向某某医院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编号:YC-041-01-01-2023)载明:“经检验,你单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填写设备品种)(使用地点):5#楼东侧中、门诊楼南、4#楼,存在以下问题,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我机构:问题和意见:1.钢丝绳断丝断股(5号楼东侧中、门诊楼南)2.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5#楼东侧中、4#楼)”等内容。该通知书未加盖检验机构的公章,后某某医院提供了一份加盖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专用章”的复印件。联合电梯工程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1.特检院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是针对用户开具的,也是用户进行下一步工作的法律依据,所以必须将手续完备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原件交于用户,且盖章确认;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3.按照国家法规的相关规定,既然特检院出具了检验意见通知书,就应当同时附上能够证明该份意见书内容的证据,比如检测时的照片。 2023年6月17日,某某医院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联合电梯工程公司工作人员核实联合电梯工程公司是否同意处理2023年6月16日经检验发现的问题,联合电梯工程公司的回复主要意见为不属于联合电梯工程公司的范围、不同意修。 2023年6月21日,盐菱电梯安装公司向某某医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盐城分院于2023年6月16日对贵院电梯检验存在不合格项:1.4#楼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2.门诊楼南电梯钢丝绳断丝、断股;因门诊楼南、5#楼东侧中钢丝绳锈蚀、断丝、断股严重,已对曳引轮部分轮槽面造成损伤,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门诊楼南、5#楼东侧中电梯钢丝绳及曳引轮需同步更换,以确保曳引钢丝绳与曳引轮匹配使用。”同日,盐菱电梯安装公司向某某医院出具总金额为59980元的《钢丝绳报价单》。 2023年6月21日,某某医院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联合电梯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董某2,经初步询价,钢丝绳总费用约5万左右,人工费用3000元/台,合计费用约5.9万元,现告知贵公司,此笔费用将从贵公司2022年度维保费用中扣除!”。 2023年7月14日,某某医院通过转账方式向盐菱电梯安装公司转账支付59980元,交易摘要为电梯维修。 2024年3月21日,某某医院审计科出具《江苏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2022.5.1-2023.5.31电梯维保费用结算的审计报告》一份,载明:“总务科:受医院委托,审计科于2024年3月19日至3月21日对江苏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电梯维保费用结算进行了审计验证。我们的审计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涉及的有关合同、结算等资料由贵科室提供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资料发表审计意见。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核实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三重一大、电梯设备维保项目服务合同、发票、维护保养记录等内容,采用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江苏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用送审金额130596元,核减66419.2元,审定金额64176.8元。……六、审计发现……3.《盐城市某某医院电梯设备维保项目服务合同》第一条第2点‘……,电梯常规故障维修不得超过2小时。因维保不及时,造成停机或投诉的扣200元/次。’2022年5月-2023年5月电梯维修记录显示故障维修超过2小时共计5次,核减1000元。4.《盐城市某某医院电梯设备维保项目服务合同》第十二条乙方责任第1点‘因没有实施保养或保养不当造成停梯及损失且在5个工作日未能恢复运行的,将免除该台设备的保养费。’门诊东扶梯于2023年1月27日至5月5日间歇停机98天(实为99天,69个工作日),食堂楼(8号楼)电梯于2023年5月28日至6月2日传感器故障6天(为5个工作日),核减门诊东扶梯保养费5439.2元。5.根据院党委会会议意见签发单‘……,请后勤保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按规范程序进行电梯绳更换,所产生的电梯绳和人工的费用从某某的维保费用中扣除。’核减59980元。七、审计结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电梯维保费用送审金额130596元,核减66419.2元,审定金额64176.8元。”一审中,联合电梯工程公司对该审计报告中扣减的1000元、5439.2元予以认可,遂变更了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联合电梯工程公司、某某医院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联合电梯工程公司依约履行了维保、维修义务,某某医院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应依约支付全部费用。某某医院对仍欠付联合电梯工程公司电梯维保服务费59980元金额本身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某医院支付的电梯维修费用59980元能否抵扣联合电梯工程公司主张的维保服务费。其一,本案电梯设备维保项目服务合同于2023年5月31日终止,检验人员刘某、吴某向某某医院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从时间看在合同终止后;从形式看,因某某医院未能提供加盖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公章的该通知书原件,对该通知书是否是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意见存疑,进而对是否维修的必要性存疑,在存疑的情况下应做对某某医院不利的解释。其二,联合电梯工程公司提供了在其维保期间内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所涉电梯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能够证实联合电梯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尽到了相应的维保义务。某某医院抗辩系因联合电梯工程公司合同期内未尽到相应的维保义务,导致合同期满后不久出现需要更换钢丝绳等问题。然根据合同约定“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保记录本上签字,每发生一次此类情况,甲方将进行拍照汇总并以正式函件形式交由乙方负责人签字确认……”,某某医院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三,从电梯维修费用59980元金额本身看,某某医院未能提供购买相关配件的采购合同、货款支付凭证、发票等予以作证,对该维修金额的真实性及合理性,某某医院并未能充分举证。综上,某某医院要求抵扣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采信。因某某医院未及时支付维保费用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联合电梯工程公司主张59980元及此款自起诉之日(2024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4.35%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且不超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关于联合电梯工程公司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22519元的诉讼请求,因某某���院对该金额不持异议,且联合电梯工程公司、某某医院之间的合同已履行完毕,某某医院继续占有没有依据,对联合电梯工程公司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某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联合电梯工程公司电梯维护费59980元,并承担此款自2024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4.35%计算的利息;二、某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联合电梯工程公司履约保证金2251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862元,由某某医院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如下证据:1.加盖有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专用章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编号:YC-041-01-01-2023-068-001),上诉人主张该份通知书系其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取得,拟证明其在一审中提供的2023年6月16日《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复印件的真实性,以及不可能在15日内磨损形成钢丝绳直径小于90%;2.发票3份(分别为2023年6月30日上海赛力钢绳索具有限公司开具给盐菱电梯安装公司的电梯钢丝绳价税合计3670元的发票、2023年12月29日上海赛力钢绳索具有限公司开具给盐菱电梯安装公司的电梯钢丝绳价税合计6736.6元的发票,以及2023年7月1日宁津县柴胡店镇凯奥电梯配件销售厂开具给盐菱电梯安装公司的三菱电梯曳引轮价税合计2700元的发票),拟证明案涉电梯更换钢丝绳以及曳引轮仅材料费就有13000余元,故电梯维修费用59980元真实合理;3.盐菱电梯安装公司提交给上诉人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5月26日《工作联系单》及电子文档创建信息的电脑截图,拟证明在被上诉人的合同期限内就发现案涉电梯的钢丝绳和曳引轮存在质量问题,但被上诉人拒绝在交接文件上签字,上诉人主张该组证据与证据1可以相互佐证,能够证明案涉电梯的钢丝绳和曳引轮质量问题发生在被上诉人的合同期限内;4.东台市碧桂园小区住宅楼电梯钢丝绳应急维修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拟证明盐菱电梯安装公司就案涉电梯的维修报价29.5元每米并没有背离市场价格;5.盐菱电梯安装公司于2023年7月1日开具给上诉人的电梯专项维修费用价税合计59980元的发票、上诉人与盐菱电梯安装公司于2023年6月23日签订的《电梯维修合同》,拟共同证明上诉人主张维修费用59980元的真实性;6.案涉3台电梯于2023年7月19日进行检验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中医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群”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以及钢丝绳照片,拟与证据5共同证明案涉3台电梯真实发生了维修。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三性”均不认可,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系复印件,现其系在复印件上加盖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专用章,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被上诉人均存疑,以及如该份证据是真实的,上诉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原件,并且调查结论也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比如如果钢丝绳断丝断股,必须有相应的照片佐证,如果钢丝绳直径小于公称直径的90%,也应有游标卡尺测量钢丝绳的照片佐证,还应注明钢丝绳直径的具体数字,而不是笼统表述小于90%;关于证据2,对其中金额为3670元的发票的“三性”予以认可,该张发票应该就是盐菱电梯安装公司更换案涉电梯钢丝绳的真实写照,加上3个工人2天的人工费用1800元,盐菱电梯安装公司为上诉人更换钢丝绳的实际费用仅为3670元加上1800元,至于2700元的曳引轮发票以及2023年12月29日开具的6736.6元钢丝绳发票,均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的“三性”均不认可,《工作联系单》是盐菱电梯安装公司出具给上诉人的,而盐菱电梯安装公司并非政府部门,其与本案及上诉人有利害关系,至于电脑截屏信息,显示创建时间是2023年6月20日,已经在被上诉人的合同期满后;对证据4的“三性”均不认可;证据5均为复印件,且盐菱电梯安装公司系案涉电梯的后续维保单位,在本案合同期满后盐菱电梯安装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维修合同,与被上诉人无关;关于证据6,《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微信群聊记录显示电梯维修时间是2023年6月26日,在本案合同期满之后,故也与本案无关,同时从微信群聊记录看不出对5号楼电梯进行了实际维修,且从微信群聊记录可以看出,案涉的门诊楼、4号楼两台电梯的维修时间不到一天,实际维修工人至多7人,按每人每天300元计算,人工费用最多2100元,也可以说明上诉人与盐菱电梯安装公司之间《电梯维修合同》的价格虚高。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前述证据4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至于上诉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在下文说理部分一并阐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维保、维保义务导致其发生电梯维修费用59980元,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余欠的电梯维护费以及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对此,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所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其向盐菱电梯安装公司支付了电梯维修费用59980元,但是并不足以证明该部分费用的发生与被上诉人的履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方面,上诉人虽然提供了2023年6月16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但该通知书上载明的钢丝绳问题并未得到被上诉人的确认,亦无相应的检验照片予以佐证,并且即便2023年6月16日检验时该些问题客观存在,上诉人所提供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这些问题系被上诉人未尽到维保义务所致。按照上诉人的主张,本案双方合同期限届满前,按照电梯维保行业的规矩,其在2023年5月26日即与被上诉人以及后续的维保单位盐菱电梯安装公司进行了前后手的交接并发现了问题,被上诉人当时并不认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理应保留好相关质量问题的证据,但是就其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而言,无论是利害关系方盐菱电梯安装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还是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其中记载的相关问题均无直接证据予以佐证。另一方面,上诉人虽然向盐菱电梯安装公司支付了电梯维修费用59980元,但其所提供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涉3台电梯的实际维修情况,亦不足以证明盐菱电梯安装公司报价的电梯维修费用金额具备真实性和合理性。综上,某某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2元,由上诉人盐城市某某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