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沭县石门镇人民政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9财保977号
申请人:临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临沭县石门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临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沭县石门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沭县石门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临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季文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时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