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四川锐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81民初3690号 原告:邱某某,男,1981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邱某某于202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6.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