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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四川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2民初1106号 原告:蒲某,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尹某,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达州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汤某。 第三人: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第三人: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樊某。 原告蒲某、尹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第三人四川某乙有限公司、四川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12日立案。原告蒲某、尹某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蒲某、尹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计2,153元,由原告蒲某、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