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206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万源市。
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8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达州市经开区长田新苑2、3组团8号楼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诉讼费减免缓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