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3民初2574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澧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澧县经济开发区乔家河路。
被告:湖南城头山水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经济开发区乔家河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城头山水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10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邹永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成水友
书 记 员 陈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