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头山水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3执保2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华,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湖南城头山水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经济开发区乔家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城头山水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城头山水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6万元,不足部分冻结***在湖南城头山水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城头山水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6万元,不足部分冻结***在湖南城头山水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周清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茎松
书 记 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