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湖南城头山水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经济开发区乔家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城头山水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3执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