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11862号
原告***,男,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委托代理人罗毅力、杨萌(实习),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九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胡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伟,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洪文,云南云誉(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云南九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九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九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1元,减半收取2635.5元,其余2635.5元依法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伍思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