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光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广和正德教育科技中心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2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谢洪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丹玫,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广和正德教育科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头村西4号1幢2层2880。
法定代表人:王春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成,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宝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广和正德教育科技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广和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9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安宝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项目销售代理协议》为居间合同,但对申请人上诉过程中指出的《项目销售代理协议》一旦被认定为是居间合同会引发合同有效性的问题没有进行任何评述,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代理合同,如果一、二审判决认定《项目销售代理协议》为居间合同,应对涉案七份《项目销售代理协议》的有效性进行审查。1.《项目销售代理协议》中有关于提供必要信息、推荐关系人促成中标,或实际有串标等违法行为时,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归于无效。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总额6%的佣金标准明显过高,系不合理报酬,从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虚假诉讼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进而导致合同无效。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系争合同的行为超越了其经营范围,违反了国家对被申请人经营范围的特别限制,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二)在基本事实的认定上,二审判决完全忽视了被申请人仍有向申请人提供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或结果的义务,没有对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进行评述,认定被申请人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没有按七份《项目销售代理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目前申请人就案涉七份《项目销售代理协议》共支付了11040500元,超过了一半的价款,故请求改判申请人其余款项不再支付,也不再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三)二审判决对双方欠款金额没有进行确认,在判决时直接采信了被申请人提供的数字,且以该基数判定了逾期付款损失,认定事实不清。(四)二审判决认为刘亮在《申请付款函》上的签字可以是申请人的对外意思表示及此份《申请付款函》是合法有效的,认定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付款函》上没有申请人公司盖章,不是原件,其来源存疑、效力有待被重新确认,且系北京祥泰和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祥泰公司)出具,被申请人不能够主张权利。(五)二审判决未注意《项目销售代理协议》第4.2条暂缓支付条款的审查,对于申请人代理人多次提到的本案可能涉及非法利益输送,申请人可以适用该协议第4.2暂缓支付条款若干的理由没有进行任何评述,从而错误认为申请人因不开发票阻止了付款,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申请人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适用法律错误。(六)二审判决对被申请人所涉及的欺诈问题也没有任何提及,而正是因为北京祥泰公司与被申请人谎称为一家公司才导致三方账务混乱,且北京祥泰公司起诉的时效中断不应视为被申请人的诉讼时效中断。(七)二审判决对申请人提出的程序问题没有具体的评述,程序有误。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申请人不再支付或减少支付代理费以及不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
北京广和中心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前后矛盾且均不成立。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西安宝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西安宝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能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张稚侠
审 判 员 赵英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佳营
书 记 员 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