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光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维宥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1316号
 
原告:上海维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312427345H。
法定代表人:杨向辉,总经理。
被告:西安***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623913535Y。
法定代表人:李军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克,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维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维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薛艳梅  送达时间: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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