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1316号
原告:上海维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312427345H。
法定代表人:杨向辉,总经理。
被告:西安***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623913535Y。
法定代表人:李军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克,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维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维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薛艳梅 送达时间: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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