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9997号之一
原告:西安***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623913535Y。
法定代表人:李军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泰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30500147078363D。
法定代表人:章银龙。
原告西安***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泰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西安***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3011元,下余3011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