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94执6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君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福祉大路。
法定代表人:宋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双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琳,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君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双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吉0194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吉0194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帅
审判员 苟东辉
审判员 亢 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