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529号
申请人:湖***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阳市沙市镇敦睦村邓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RG22R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正航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路29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7N71KQ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湖***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正航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7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3)鲁0322财保187号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开始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正航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7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