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湖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正航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529号 申请人:湖***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阳市沙市镇敦睦村邓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RG22R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正航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路29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7N71KQ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湖***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正航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7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3)鲁0322财保187号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开始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正航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7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