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1141号
原告:湖南国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沙市镇敦睦村邓背组。
法定代表人:李伟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风国,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湖南科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89号嘉盛商务广场1幢N单元5026号。
法定代表人:龙贤文。
原告湖南国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科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国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于2021年12月28日14时00分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国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国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小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任文静
代理书记员 邓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