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46583号
原告 :北京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创益西路637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时,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球瑞都(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19号院31号6-A。
法定代表人:罗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环球瑞都(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项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筑公司)与被告环球瑞都(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筑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赵玉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时,被告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杨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印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环球公司向印筑公司支付设计费269 500元;2、诉讼费由环球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环球公司邀请印筑公司为广州“2019年世界港口大会”进行展会设计,印筑公司派专业人员从北京赴广州实地考察测量,2018年9月出了第一版图(包括主视觉、场地展览布局规划图、场地室内、室外区域3D效果图等)。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环球公司参与的投标开标后,印筑公司一直陆续根据需求更新效果图方案。2019年1月,环球公司使用印筑公司的设计图参与了竞标并中标。按照行业内350元/平米的设计费标准,以设计面积7700平米计算,环球公司应支付设计费269 500元。
环球公司辩称,1、本案不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过报酬,环球公司更无设立承揽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不应以承揽合同为标准审理。2、印筑公司提供免费设计,双方没有收费的意思表示,并未签订合同。2018年8月,环球公司要参与“2019年世界港口大会”的项目竞标,印筑公司提出要分担相关设计工作,环球公司理解印筑公司希望如中标可进一步合作,故同意了印筑公司的请求并使用了部分设计图,双方当时未约定任何费用,
环球公司认为是免费的。在联合竞标模式中,前期各家各自承担成本的模式是常见的。3、并非印筑公司的贡献导致环球公司中标。前期设计图仅为意向性说明,设计内容仅占整体投标方案的8%。4、印筑公司报价仅为10.6万元,律师函却主张26.95万元。2019年1月20日,环球公司中标后组织包括印筑公司在内的4家公司进行白云国际会议中心的现场实地踏勘,4家公司分别于后期提供了相关设计图、报价及其他服务方案,其中印筑公司出具的报价单中明确写明设计服务费为106 000元。5、设计费并无行业标准。6、报价单的表头明确写明报价主体为“印筑(广州)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因此印筑公司在广州有办公机构,根本不需要出差,不存在差旅费。7、环球公司中标后的设计及展会现场并未体现使用印筑公司的设计。环球公司对4家公司进行综合对比后,未与印筑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于2019年4月22日选择xx会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为合作服务商并签订了服务合同,xx公司都做了重新设计。活动结束后,环球公司与印筑公司进行沟通,同意支付2万元作为补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7日,印筑公司与环球公司建立“港口大会设计搭建沟通群”,就广州展会项目设计方案进行沟通,并进行图片的传送。2019年1月2日,印筑公司向环球公司发送港口大会效果图。2019年1月21日,双方成立“港口大会印筑对接群”,继续进行设计上的调整。印筑公司向本院提交3D效果图、主视觉效果图,用以证明其为完成设计工作付出了巨大劳动。2019年1月25日,印筑公司在“港口大会印筑对接群”发送《印筑世界港口大会预算2019》,其中对会场搭建、物料、AV设备、搭建器械、设计服务费、市内运输均进行了报价,总报价为1 131 415元,其中设计服务费为 106 000元。印筑公司在群里表示“为了表示诚意,所以我们在报价上,咱们主场搭建,基本上是纯成本给咱们;这个项目开始看场地到现在也跟了半年多了,我们也付出了很多,从谈需求,看场地出图,开始只是一个平面图,后来为了配合你们投标方案越出越多。”
环球公司向本院提交大会整体方案,用以证明其投标的整体方案为437页,其中设计内容仅为142-144页、148-149页、151-172页、182-188页,共35页。
庭审中,双方确认印筑公司未参与后期搭建。
2019年4月22日,环球公司与xx公司签订《2019年世界港口大会主场服务合同》。2020年4月7日,印筑公司向环球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支付设计费 269 500元。2020年5月9日,印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玺与环球公司尹总发生电话录音,其中赵玉玺提到“之前(环球公司经理谢雨欣)口头跟我们说,你们先把这些方案作了,中标以后肯定有事情做,我们才会继续往下跟”。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依法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印筑公司向环球公司提供展会设计图并不断配合环球公司进行修改,其初衷在于希望在环球公司中标后承揽展会的主场搭建工作。环球公司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内通过专门的群聊与印筑公司就设计图的细节进行密切沟通,采用印筑公司的设计图参与招标并中标,且在2019年1月25日要求印筑公司提供主场搭建的报价,在此过程中,印筑公司对与环球公司缔结主场搭建合同已形成信赖,且已实际产生了设计上的支出与成果。现环球公司在中标后未与印筑公司达成主场搭建的承揽合同关系,则应向印筑公司前期提供的设计服务给予相应费用补偿。根据印筑公司实际投入的成本及报价,本院酌定环球公司应支付设计费12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环球瑞都(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12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3元,由原告北京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43元(已交纳),被告环球瑞都(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闫伟伟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