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3510号
原告:**均,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伟城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州大道40号4幢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5LYA09。
法定代表人:但长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均与被告成都市伟城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均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 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