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21执保1865号
申请人:湖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59号香颂国际商厦14006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沙惠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108号永宏万家小区一期2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65605335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惠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惠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8472.5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民初1082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惠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8472.5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12.36元,由申请人湖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